关于桨法和篮法,我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更新时间:2019-10-12 点击次数:2966
原则上,
桨法和篮法可用于所有口服剂型。对于IR药品,一般来说,片剂采用桨法测试时不需要其他额外的硬件,而胶囊通常需要一个沉降装置来保持胶囊处于介质当中或者使用篮法。在研究肠溶包衣药品的释放特性时,从胃到肠的过程中,使用篮法更容易操作些,例如,在清除或替换介质时。即使肠溶包衣药品由小丸组成,采用篮法通常也不会有问题。
桨法和篮法可用于调释制剂的测试。由于桨法和篮法中多次改变介质很难,所以在胃肠道内改变制剂性能的制剂难以用
桨法或篮法进行跟踪。因此,由于在改变介质组成方面缺乏灵活性,通常用于质量控制的桨法或篮法,可能没有太大的体内外相关性。
桨法和篮法通常使用的介质体积,这有助于产生溶解药物的漏槽条件,这是一个满足关键质控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即表明药物可以*从制剂中释放出来。然而,这些体积可能与体内的情况没有关系,这取决于该药品是否与食物同服。在胃的早期-中期的消化阶段,体积可能接近或更大体积。然而,如果药物是用一杯水在空腹状态下服用的,胃体积不太可能超过,因此溶出试验中所用的体积可能是大了,无法准确反映胃部的状况。对于I类和III类药物,即使在小体积下也可能会满足漏槽条件,溶出介质体积与空腹胃体积的差异不太可能是一个问题。然而,对难溶性药物来讲,溶出中采用大体积可能导致胃的体积被高估了。
就肠道条件而言,体积不是影响漏槽条件是否能够产生的因素。当药物被吸收时,溶液中的药物会由于被肠壁的摄取而减少,也可以产生漏槽条件。因此,是否需要在体外试验中使用漏槽条取决于药物的渗透性和溶解性。对于难溶性药物,在小肠中,与低渗透性药物相比,桨法和篮法的体积更适合于II类药物的溶出测试。如果药物的剂量适当,溶出测试可以将小的溶出介质体积和特殊设计的小桨、小溶出杯一起组合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的小体积约为,这特别适用于模拟胃或小肠空腹状态下IV类药物的溶出。据研究表明,对于桨法,小桨的流体动力学是很恰当的,然而,小桨尚未正式列入任何药典中,其设计和尺寸在各厂家间尚未协调一致。